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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我和我家人的財產 陳忠富律師

《IMC大學》
《48屆5月》如何保護我和我家人的財產 / 陳忠富 律師(2008.06)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 ⅔」,今天出席的各位,皆是各行各業的頂尖人物,簡直就是人生四大樂事,可比擬。什麼是人生四大樂事?

久旱逢甘霖
他鄉遇故知
洞房花燭夜
金榜題名時

如果你把法律弄得清清楚楚的話,它不光是這樣,它會變成

十年 久旱逢甘霖
千里 他鄉遇故知
今夜 洞房花燭夜
歡慶 金榜題名時

如果對於法律,我們該了解不去了解,不理它、欺負它、對抗它,就會成為
十年 久旱逢甘霖 大雨
千里 他鄉遇故知 要債
今夜 洞房花燭夜 石女
歡慶 金榜題名時 同名啊!

人自出生到死亡,沒有一天能離開法律,今天以法律觀點來談「如何保護我和我家人的財產」,大概介紹債權債務、行車糾紛、怎樣寄存證信函、公司財務及包括遺產在繼承裡面應繼份、特留份、拋棄繼承等部份。

★贈與稅、遺產稅要自己申報
不了解而不申報,被查到被罰金額蠻高的,因為稅率本身就高,漏報罰兩倍,蓄意詐欺、不正當的手段,最高可罰至三倍,而且還會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可以介紹很多實例。

★繼承遺產順位:
看看繼承法條的規定
民法第1138條:一.直卑、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前條直卑先死或喪失繼權者,其直卑代位繼承。
很多人以為只有配偶是第一順位,假如真的只有配偶,那麼先生有錢,太太即可把他砍死,太太有錢,先生也一樣謀財害命,所以配偶不是唯一的第一順位,但配偶絕對可以繼承。民法第一順位是死者之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玄孫子女(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親,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為祖父母(奶奶、爺爺、外公、外婆)。如果配偶也是第一順位時,那麼他與其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如果他列其他順位時,分的比例又會不一樣。子女拋棄繼承遺產直接由孫子繼承。比如有三個子女為第一順位時,他們可通通拋棄,直接財產給孫子,如此可以節省很多錢。

★遺產的特留份
電視劇曾演有位富病人,子女不太孝順,故病人遺囑將所有財產全部都給照顧他的幹部。事實上,他的子女可以主張特留份,特留份為本來可得之一半。

★存證信函怎麼寫
只要重點寫出一頁就夠了。寫多了,言多必失,多寫法官及對方律師不會採信,寫錯就完蛋了。
唐朝杜牧詩可參考:
清明時節雨紛紛
路上行人欲斷魂
借問酒家何處有
牧童遙指杏花村
重點標出則如下:
雨紛紛
欲斷魂
何處有
杏花村
大家看了也懂了!

★車禍和解書如何寫?
留意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有個人撞到對方車,「糜糜茂茂」。對方說「你修你的,我修我的!」「好阿!」心想:「我撞到你可能要花100萬,而我的可能只要500元,沒想到,你這個人這麼大方。」和解書寫明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加上「各修各的」字眼。他沒弄清楚對方有投保,保險公司會先幫他出錢,再行使代位請求權,你根本跑不掉,時間已過好幾個月,車禍現場已經破壞掉,你能怎麼辦?寫完整就要加一句「其餘請求拋棄。」

★如何有效的出租
房屋出租容易,要回難,不付租金搞破壞。
很多人房子出租要不回來,包括我唸研究所時的校長。如果契約如此訂「承租人未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搬,則房東可立即申請『斷水斷電』,你想冬天沒有熱水可洗澡,夏天沒有冷氣可吹,房客一定凍未條,但記得一定於事先約定,否則會被告妨礙自由。

★公司債轉變成個人債
公司經營不善,如果公司是有限公司,當呆帳發生時,公司結束營業,只要老闆再花個2萬、3萬,即可另開家公司,你要告他,無效。故要想辦法將公司債轉換成個人債。有這樣的例子:A公司欠B公司2仟萬,本人處理由A公司股東5人合計每個月還B公司1萬,A公司股東難拒絕,因為每個人每月2千元,這麼少的錢,不能說還不出,這樣未免太沒誠意,無法在社會立足。而B公司老闆也很不高興,認為我頭殼壞去,亂出主意,2000萬每個月1萬,須要2000期才還得完,我說:別擔心!先讓公司債轉為個人債,民法318條規定,分期清償條件中,只要有一期未還,則視為全部到期。這一條內容不能明寫在契約中,僅以「債務人欠債本來沒有分期清償的權利,但是為了體諒現在景氣這麼差,所以同意你依照民法318條的規定分期清償以保障債權與債務雙方的權利。」依經驗告訴我們最厲害的人付8期,果不其然7個月A公司的股東就未付款了。假如債務人付款日為每月5日,5日到了,他忘了,千萬別提醒,晚上12點一過,你大可放鞭炮了。裡面有兩個非常有錢的股東,你就可以一次向他們倆人追討一千九百九十三萬元回來。

★借錢給人無證據的處理
借錢給某人80萬,無借據或借據掉了,故意以存證信函寫對方欠你180萬。某日前有意見要說,不然就是這樣子,對方一看存證信函內容趕快申明只欠80萬,非180萬,證據不就有了。

★公司票退票的處理
請對方開本票,他沒有藉口說沒本票,誰在票據上簽名,誰就要負責,故簽名的人越多越好。

★家暴
很多人對家暴不熟悉,以為家暴就是實體上毆打。其實家暴包括身體、精神、不法的侵害、打擾、警告和動手,辱罵言語或動作,製造使人心生畏懼的情境。加害人直接間接騷擾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包括有婚姻關係、無婚姻關係的同居人,或曾經為夫妻關係,後來雖離了婚,卻仍住在一起,只要同住一屋簷下的家庭成員都算,且不限女性,現在男性也有被K得鼻青臉腫的很多。

★四億元與二個小毛頭
一對夫妻離婚,先生要給妻子四億,換二個小孩的監護權。太太說:「我就是要二個小孩,不要你的四億。」監護權標準法律名詞為「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行使與義務」事實上,四億可以拿,小孩也可以照疼,二者不相牴觸。我從來不鼓勵離婚。有一件鬧離婚案子,夫妻只有一個小孩,兩人都搶著要小孩,我說:「沒辦法切一半,這半給你,另一件給我,這樣子好了,你們再生一個,一個人就有一個小孩了。」結果為拚一個小孩七年都沒有離婚,感情好得很。

★公司生意往來設定私人財產
A公司給B公司每個月千萬生意,要求提供不動產設定。公司很多是沒有不動產的,故通常以負責人私人財產設定。公司若是跳票,拿不到錢,如何拍賣設定之不動產?公司欠債,非私人欠債。台塑欠債找台塑要,不可找王永慶私人要,雖然王永慶那麼有錢,但若寫王永慶兼台塑董事長,就不一樣,可以處置私人財產了。

★代父代子償欠債
兒子欠債,房子即遭拍賣,父親聞之,馬上匯款代償債,國稅局查到,以逃漏贈與稅處理,若父親以錢借兒子償債方式處理,就無關贈與了。

★合建分屋贈子女
某人有地,找建商合建,建商蓋好後,原地主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此即贈與行為。但很多人不知道,而未申報贈與稅,被逮到難逃連補帶罰命運,還有三角移轉,有些人匯錢到國外,自以為該國跟臺灣無邦交,抓不到,那才不見得。

★國稅局如何有這樣的通天本領
例一:長輩生病了,才開始轉定存、轉不動產都沒有用。不但沒有用,而且還很慘。因為死亡前二年內所做的財產轉移、轉回歸遺產所得。如果未動財產還會乖乖的申報,但動了,當長輩身故時,就不會做申報,連補帶罰跑不掉。

例二:夫妻之間的贈與免稅。當先生癌症時,趕快將財產轉給太太。問題是贈與後,太太有沒有再活過二年以上,如果沒有,贈與就沒有意義,且未申報,就會被逮到。遺產稅、贈與稅都是累進稅率,最高課徵50﹪,有10億的話,大概要繳4億多。

例三:有一位非常有名的醫師,母親過世時,留下五億多遺產。大哥、二哥、妹妹們每個人皆有不同的想法,難有共識,分不成不申報。本來5億多,遺產稅要繳2億多,因未申報連補帶罰變成須繳5億多,再不繳,再罰滯納1﹪,即500萬,看你有多少錢。開公司沒多好賺,但國稅局好賺。我們不好好留意怪誰。就算你有很多錢,但身邊有不孝子—國稅局。平常不跟你相照面,但當我們怎樣時,它拚第一名跟你分大尾,我們有這麼多子孫分50﹪,它可能就拿50﹪呢。遺產稅重要可見一般,所以今天在遺產稅上多著墨。

例四:三重有位老先生自民國40年、50年、60年一直買不動產,迄今有25萬坪,每坪20萬,就有500億,他怕身後遺產稅而將不動產賣掉,政府馬上課200億土地增值稅,老先生剩的300億,身故遺產稅又繳掉一半,財產就只剩下150億了。
其實土地增值稅可以跑的?為什麼?老先生應該拿500億土地,向銀行借錢200億去買不動產,新買的時間短沒有土地增值稅,而原來的500億財產在百年時土地增值稅一筆勾銷,土地增值稅就成零,新買的現在價值已為260億

★借據
借據內容包含1.借款人姓名2.出生年月日3.身分證字號4.何人5.借得新台幣多少元整6.雙方言明最遲在何時前以現金一次進來。若未寫清償期,你要告它,須先經催告,有約定清償期,則清償期到時就可直接告。7.利息接利息後,如果未寫利息,只能以5﹪計,且從請求開始日起算。8.違約金計算9.管轄法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配合就被告,若被告至大陸做生意,就以大陸為準。

★借據不要寫成保管條
借據即借錢證據,不要學地下錢莊、當舖寫保管條。保管意思是未及時還錢,則算侵占。暴力手段人家怕。平常百姓告侵占,則為誣告。因為有付你利息,不能算保管。富家孤子以支票向中學同學借300萬,後跳票,換票第一張換第二張,第一張撕掉……。十四年後父親過世時本利累積已達2850萬元,不認帳,如何證明?憑證保存非常重要。

★保證人VS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獨有先訴抗辯權,甲:債務人,乙:債權人,丙:甲之保證人仍有機會脫產。連代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丙:連代保證人視為債務人,甲向乙銀行借錢,丙連帶保證人。例:甲初借80萬,再借500萬,最後又借3000萬 丙的責任3580萬。

★常有人替仇家還錢
合股時,合股公司向銀行借錢,二人互為連帶保證人,甲繼續經營,乙退股另成立公司,甲還500萬後,借3000萬,乙的責任已成3000萬。保證單子未拿回去,則責任永遠在。注意!①拿回保證書②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借錢不還
借500萬,四大天王當保證人,延後一周還錢,利息付30萬。一周後未兌現,四大天王無責任,不能答應延期。(因屬訂有期限之保證)一天都不行,四大天王就有責任。貨款350萬,支票跳票改寫借條,打折為320萬,支票收回去,改寫借條。生意錢即寫生意錢,投資線即寫投資錢,不可寫借據。官司會輸,錢借人,要對方找連帶保證人。如果別人借錢,找我們做保,我們則以「保證人」身分即可。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是很重的。

★連帶保證人
甲向乙銀行借80萬,請丙當連帶保證人,銀行連帶保證人風險非常高,因為不知甲後面還要跟銀行借多少錢,非只保證80萬,而是保證這個人所借的所有錢。如向乙個人借,則明明白白的,金額是80萬,擔保的範圍包括過去、現在、未來皆是80萬。合夥事業虧錢,合夥人員負連帶責任,合夥等於無限公司。

★全權委託處理
找人處理債務,最好約定解決的金額,約定處理方式不可寫「全權委託處理」,以免金錢損失,又多了無謂的困擾。

2007.12民法繼承編的部分條文修正

2007/12/14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草案14日三讀通過。

法案修正後:

1.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者)或無行為能力人(即禁治產者),負債超過所繼承的遺產,將可不必償還,並非一人主張就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2.成年者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建銘檢察官

緣 起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一位被地下錢莊逼的走投無路而燒炭自殺的往生者遺書寫到:「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卻不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親人繼承,反而讓他的親人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殺父,反而連累母親、兄弟姐妹與姑姑嘉義少年因父親經常在外欠債,導致家中經常有人上門討債,想要「徹底解決問題」,就趁父親熟睡之際殺父,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連累家屬!

 

最近兩年,因財務問題被逼自殺者迅速增加:

今年過年前後,連續兩次值外勤,報請檢察官相驗者有九件,其中六件是自殺!全部都是因為財務問題尋短。


債從天降—憑空繼承大筆債務實例-相關新聞報導整理

 

11億稅從天降!(姊債妹擔)

姐姐生前負債累累。姐姐死後,姊夫、姪兒女害怕被拖累,趕緊辦拋棄繼承,導致11億的債務由妹妹繼承(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4歲男童繼承外曾祖父700萬元債務!(祖債孫揹)

外曾祖父生前負債,請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雖知悉應替往生者的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內外孫子女、內外曾孫子女等)均辦理拋棄繼承,但是獨漏當時剛1歲多的男童,導致男童因而繼承債務



18歲少年繼承祖父2550萬元債務(祖債孫還)

少年10歲時父親往生,母親知悉父親生前不務正業,可能積欠大量債務,遂替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因而逃過承擔父債之惡運;但是少年18歲時,祖父往生,母親卻疏未替兒女辦理拋棄繼承,八個月後,銀行發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時,才知悉已經繼承祖父數千萬的債務



妻子燒炭自殺,債主上門,丈夫始知太太生前負債數億(妻債夫扛)

小港某里長的妻子自殺,債主上門討債,丈夫才知悉太太負債數億,前三任丈夫都被拖累破產,而且太太還挪用公款!



父於73年間欠債260萬元,20餘年後滾成千萬債務,父死銀行向姊弟追債!(父債子還)

父在73年間因替人作保,導致房子被法院拍賣償債後,尚欠260萬元未還,銀行本列呆帳。但其子女爭氣,個個成材,均有正當職業收入,當其中一子要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徵信時發現該筆債務,且債務人之子女均有獎學金、薪資等資產,遂向子女追償,並查封子女的薪資、獎學金等,而且債務已經滾成上千萬,人生因此絕望



砍人的死了,700萬元賠償費兄妹攤!(弟債兄妹償)

弟弟將人砍死,死者家屬向凶手求償,法院判賠,但是兇手死在獄中,其配偶與子女不願承擔,均辦理拋棄繼承,導致該債務由兇手的兄弟姐妹依法繼承

 

繼承相關規定簡介

繼承法所要處理的問題

當一個人往生時,他生前的財產與債務該如何處理?

1.誰必須負責處理→遺產繼承人

2.如何處理往生者生前財產與債務→繼承的效力

民眾想到繼承時,常常只知道「分財產」,而忽略「債務」也是繼承的標的


遺產繼承人(民1138)

配偶

血親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三、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

四、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配偶與血親之區別實益:應繼分的比例

有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繼承人就無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時,則後順序繼承人因而取得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如有「子女」存在,則「孫子女」就無繼承權,但是子輩中有人已經往生、喪失繼承權者,但其留有子女者,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往生者的孫子女)代位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子關係的建立

自然的親子關係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與父母間,具有親子關係。但妻非自夫受胎,經提起否認之訴勝訴確定者,夫與該子女無親子關係。

◆非婚生子女:

生母與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生父須經認領、撫育或與生母結婚,才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隨時向生父提出強制認領之訴,即使生父已經往生,也可隨時向其繼承人為之,如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婚生子女與父母間之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喪失監護權而受影響



擬制的親子關係:收養

◆收養成立後,與本生父母失去親子關係,與養父母建立親子關係。

◆夫與「妻的非婚生子女」或「妻前婚所生之子女」,需經收養,始具有親子關係。如未經收養,僅為直系姻親,而非親子關係。

◆妻與「夫所認領(含強制認領)或撫育的非婚生子女」或「夫前婚所生之子女」,亦須經收養,始能成立親子關係。

◆童養媳(媳婦仔):以將來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解除條件)的收養。如條件成就即與養家男子成婚,則與收養人親屬間發生姻親關係,收養關係消滅,與本生父母仍為親子關係。如條件未成就即未與養家男子成婚,則養女身分不受影響。

◆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係,不會切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繼承的效力

原則:概括承受(全部遺產與債務均由繼承人承受)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需負無限責任;如所承受的債務多於遺產者,繼承人就不足之債務仍應負清償責任。

例外:

◆喪失繼承權(遺產繼承人因具有法定事由而當然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權)

◆限定繼承(遺產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向法院聲明於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喪失繼承權與拋棄繼承之效力相同,均無繼承權,不得承受遺產,也不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限定繼承則在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之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比較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人的效力 一人辦理
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均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只有對有
辦理拋棄繼承之人具有拋棄繼承之效力
物的效力 1.於承
受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之清償責任(物的有限責任)。

如遺產大於債務,則清償債務後剩餘之遺產由繼承人取得。

反之,如債務大於遺產,不足之債務,債權人不得向繼承人求償,繼承人也可主張不負清償責任。



2.每次繼承事實發生時,就清算遺產一次。
1.喪失
繼承權(不得承受遺產,也不承擔債務,立於與繼承無關之地位)



2.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如無他同順序之繼承人或同順序之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或辦理拋棄繼承者,後順序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遺產稅 限定繼承
人須負擔遺產稅
拋棄繼承
人不用負擔遺產稅


應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的原因

限定繼承之物的有限責任功能,使辦理限定繼承者,僅在所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之清償責任,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繼承人就不足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替被繼承人償債,債務因而形同消滅,可免除債務因辦拋棄繼承而再轉移給更疏遠親人之風險。



限定繼承的清算遺產功能,在每個繼承事實發生時就清算遺產一次,於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時(就是甲死後,先由乙繼承甲,之後乙也死了,由丙繼承乙的情形),使被繼承人(甲)之債務不會由繼承人之繼承人(丙)承擔。因此在被繼承人(就是往生者)生前財務狀況不明,不知有無積欠大量債務下,限定繼承就像「安全閥」一樣,可防止債務就像癌細胞般不斷的轉移、擴散到其他親人。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除非全部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包含往生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內外孫子女、內外曾孫子女等全部)、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否則債務不會無人承擔。因此於被繼承人生前負擔大量債務之情形,辦理拋棄繼承只會加重其他繼承人之負擔,或讓更無辜的親人受害而已!尤其是一般辦理拋棄繼承者,通常只有替同財共居或有連絡的家屬辦理,往往會讓沒有住在一起或沒聯絡的家屬「債從天降」。

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辦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會使自己免於承擔債務,但是辦拋棄繼承會留下債務由其他繼承人承擔之後遺症,而限定繼承不會。

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全部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可保護其他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



 

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但經被繼承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嘉義殺父少年、彰化為詐領保險金而殺父之人,均因其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依法當然喪失繼承權,雖不得承受遺產,但也不用承擔債務。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1.被繼承人未死亡前,不得辦理拋棄繼承。

2.登報聲明拋棄繼承權,或只向遺產稅稽徵機關聲明拋繼承,或從知悉時起二個月以後,始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者,均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3.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辦理拋棄繼承之人應準備下列證明文件:

1.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拋棄繼承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如戶籍謄本尚無被繼承人之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拋棄繼承證明書一份。

5.通知應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各一份(拋棄繼承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人拋棄繼承事實)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從繼承開始起算,即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算三個月期限。

◆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算,而非從繼承人知悉繼承事實開始起算,即使繼承人不知悉其為繼承人,或雖知悉其為繼承人,但不知被繼承人下落而不知悉繼承事實已經發生,亦不影響三個月的法定期間。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算二個月期限→前順序繼承人辦理拋棄繼 承時,何時以書面(如存證信函)通知後順序的繼承人,就很重要!

◆後順序繼承人常常忽略此一規定,以為繼承開始三個月後,就不能辦限定繼承!



辦理限定繼承之人聲請限定繼承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1. 限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與限定繼承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如戶籍謄本尚無被繼承人之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一份。

4.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需記載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及繼承人已知悉之債權人、債務人。遺產清冊可向國稅局申請。

→製作遺產清冊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有以下的「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情事


限定繼承利益的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1.隱匿遺產。(如漏報債權)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喪失限定繼承利益者,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之遺產與債務,因此雖然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對其他繼承人均生限定繼承之效力,但是如果該限定繼承人具有以上情事而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者,全部繼承人亦將可能無法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故還是多人去辦,比較保險


繼承大量債務之原因

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大量債務(超過遺產),

繼承人並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且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於法定期限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1.不知悉其為繼承人;

2.或雖知悉其為繼承人,但不知悉被繼承人下落而不知悉繼承事實已經發生(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進而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

3.或雖知悉繼承事實發生,但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或不知相關法律規定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4.或雖知悉上開規定,但因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積欠他人債務,以致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或遲誤辦理期限者;

5.於因他人辦理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者,其雖知悉上開規定,但因取得繼承權時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已經超過三個月,而誤以為已經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大量債務-以當人頭、向地下錢莊或銀行借錢為例

當人頭

1.擔任公司人頭董事長、董事或股東→當公司向銀行或地下錢莊借錢時,被利用當該債務之保證人或公司所開立本票之背書人;或依法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公司法第23條規定)。常常在被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拘提、管收時,才到地檢署控告他人偽造文書!

2.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與詐騙集團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當詐騙集團利用該帳戶讓被害人匯款進來,該人頭應與詐騙集團就匯款金額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

3.給詐騙集團「假消費真刷卡」、「刷卡換現金」、「辦理信用貸款」



向銀行借錢

1.銀行放寬授信資格,且以循環利息計算本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就會利用銀行授信寬鬆之機會以卡辦卡,以債養債,當其無法以此方法償債時,其本金加利息合計已經相當龐大,此時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待確定後,即將該不良債權以低成數賣給債務管理公司,再轉委託暴力討債集團進行討債。(先將債權金額養大,再以低成數販賣給債務管理公司)



2.民眾知悉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方法是賣給債務管理公司時,其會擔心遭到暴力討債而較有意願還款。



向地下錢莊借錢

1.如向地下錢莊借款1萬元,利息10分(即10%),每10天算一次利息,實拿9千元者,一年的本利合計4萬6千元。如果無法償還,還會出現將利息滾入本金,則本利合計金額就更高。

2.地下錢莊通常會於借款當時要求影印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並開立借款金額3倍左右面額之本票,以為擔保。但是,有時開立本票時,會故意要求開立他人(如借款人之配偶或父母兒女等近親)名義之本票,且分數次開立,待日後借款人無力支付時,就向本票之名義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如發票人否認,地下錢莊就對借款人或發票人稱:借款人偽造有價證卷,偽造一張,至少要關三年,10張就要關30年,會關到死,藉以逼迫發票人承擔債務。



3.要求借款人或其配偶、兒女或父母等近親負責清償。如無力清償者,要求其提供不動產擔保。如無不動產者,要求借款人及其親屬辦多張現金卡或信用卡後,交給地下錢莊使用,地下錢莊再持以「刷卡換現金」、或累積信用(如借款人無工作者,尚還讓其擔任某公司之人頭員工,幫助逃漏稅,藉以取得工作、薪資證明)後,再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待取得現金或貸款後,就故意不還。



4.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地下錢莊會「委任」合法的債務管理公司來進行催收,當確認成為呆帳時,可能會再委任暴力討債集團來討債,但是當暴力討債集團因重利或暴力討債被抓時,就會佯裝要跟被害人和解,承諾只要被害人願意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證說沒有重利或暴力討債情事,他們就願意免除債務,或者不再追究,等到被害人做偽證後,就翻臉不認帳,恐嚇要告他誣告或偽證!



以上這三種情形,債務都具有像癌細胞一樣的轉移性跟擴張性


民眾不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情形

不知悉自己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存在

1. 母未婚生子,或與前婚有婚生子女,但母刻意隱瞞上開事實後,再嫁給父之情形。

2. 父未婚生子或婚後與外遇對象生下子女,且父有認領、撫育之事實或父生前經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確定者;或與前婚有婚生子女,但父刻意隱瞞上開事實者。

■ 民眾不知悉父母往生後,其久未聯絡的兄弟姐妹生前並無配偶子女,其依法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民眾不知悉自己還有其他子女存在→男性與女性發生性關係後,不知悉女性 懷孕生子,經該非婚生子女之生母等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後才知悉。

■ 民眾不知悉其為童養媳或養女關係者→童養媳從小被送到養家,就與本生家失去聯絡,其未與養家男丁成婚者,其與養家之關係是否為養女,有爭議,其與養家男丁成婚者,則其從成婚起,終止與養家之收養關係,與本生家恢復親子關係

■ 民眾雖知悉其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不知悉親等較其較近者均已經往生或辦理拋棄繼承,或具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其依法為繼承人者→例如:在祖父往生時,如父親早年就已經往生,父親的兄弟姐妹中有的也已經往生,有的依法喪失繼承權,有的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時,應由孫輩繼承,但孫輩不知悉上情,誤以為其無繼承權。



繼承人不知悉繼承事實發生之情形

子女與父母均不知悉對方下落(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時)

1.父母結婚生下婚生子女後,父母或子女離家出走者;

2.父母結婚生下婚生子女後離婚,子女由其中一方監護,與他方失去聯絡者;

3.母未婚生下子女後,遺棄該子女者;

4.父未婚生下子女或結婚後與外遇對象生下子女後,對該非婚生子女雖曾認領、撫育或經強制認領後,遺棄該子女,或遭該子女遺棄者;

5.童養媳自出養後,就與原生家庭失去聯絡者;

6.子女成家後,與父母鮮少聯絡或從此不再聯絡者;

7.子女或父母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長年在國外,與親屬無聯絡或鮮少聯絡者。



夫妻不知悉配偶下落

夫妻結婚後,雙方分居而不知對方下落,但未聲請法院裁判離婚者



兄弟姐妹不知悉對方下落(被繼承人無子女,兄弟姐妹為遺產繼承人時)

1.兄弟姐妹於各自成家後或父母往生後,即鮮少往來,或就不再往來者;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離家出走者;

3.兄弟姐妹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長年在國外,與其他兄弟姐妹無聯絡或鮮少聯絡者。



繼承人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之情形

傳統觀念認為已經嫁出去的女性不得繼承娘家財產

當父母往生時,如果有剩餘之遺產,就要嫁出去的女兒回來辦拋棄繼承,但是如果父母留下大量債務者,自己就趕快辦拋棄繼承,不要讓女兒承擔

出家眾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

出家眾以為自己出家後與俗家的親眷就沒有關係,也沒有再連絡。如所掛單的寺院沒有辦理法人登記,其將寺院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或將寺院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當其繼承債務時,將會使寺院的財產被查封。

童養媳以為他跟原生家庭沒有任何關係而沒有繼承權



繼承人誤認自己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

1.繼承人雖曾經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或曾經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或曾經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但不知已經被繼承人寬恕而未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雖曾經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但不知悉被繼承人並未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積欠債務之情形

■ 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被繼承人之債務由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者,其只知悉繼承人生前並未欠債,但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有欠債情事

例如:甲乙兩人為兄弟,甲之配偶已經往生,只有一個獨生子丙,未娶妻,平日不務正業,某日因吸毒過量往生,不久甲也因傷心過度往生。於此情形,丙的債務由甲繼承,甲的債務由乙繼承。乙可能以為甲平日有正當職業收入,且並未向人借錢,誤以為甲未積欠他人債務,但是實際上丙生前的債務,由甲繼承後,再轉由乙繼承,乙可能於銀行或地下錢莊上門討債時,才知悉繼承丙之債務。



■ 被繼承人生前曾經向人借錢、替人作保、擔任人頭(提供帳戶或當人頭董事等)、提供空白支票或本票供他人使用或提供自己的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供他人使用,但未告知親屬者

債務本身就不具有公示性,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知道,於上開情形,連債務人(就是往生者、被繼承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負擔債務、負擔多少債務,那繼承人(往生者的家屬)怎麼會知道﹖



改以「限定繼承」為立法原則的必要性

一、現行規定鼓勵犯罪:鼓勵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死無資力的債務人,以打銷呆帳。如立法上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當無資力的債務人死亡時,債務形同消滅,只有在債務人還存活時,才有清償的可能性,那銀行或暴力討債者會想逼死人嗎?授信時能不謹慎嗎?

 

二、概括繼承之規定讓繼承人突然承受大量債務,影響家庭財務狀況之穩定與社會安全,但是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起算法定期限,而非從知悉繼承事實發生時起算,於繼承人不知悉其為繼承人、或不知悉繼承事實發生、或誤以為其無繼承權,或不知悉相關繼承規定之情形,根本無從於法定期限辦理限定繼承,因此修法延長辦理限定繼承的期限根本無意義;待其知悉繼承事實發生後,由於債務具有隱密性,第三人無從得知,其又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尤其是債務狀況),如何判斷該不該辦拋棄繼承?如未辦理拋棄繼承,日後可能要背負大量債務;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又可能必須先放棄遺產,於此情形,修法延長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也沒有意義。

 

三、性關係與婚姻關係越來越複雜,但人際關係越來越淡薄,且詐騙集團橫行,以靠販賣帳戶、洗錢等犯罪行為維生之社會邊緣人,越來越多,這些社會邊緣人生前負擔債務,導致其繼承人無端遭拖累的可能性大增,進而導致中產階級遭拖累後淪落為社會邊緣人,而債務本身具有隱密性,尤其是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債務由繼承人之繼承人承擔之情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告知繼承人,繼承人或繼承人的繼承人可能不知悉該債務存在,在繼承人有遺產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下之情形下,或者民眾因為不懂法律而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繼承人可能突然繼承大筆債務,直到繼承人所有財產遭到法院查封時,才知悉要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因此在立法上必須設置「安全閥」,控制死亡衍生的風險。

 

四、避免債務透過繼承制度,不斷轉移、擴散,影響社會安全與家庭安全。

 

五、法院組織法已經通過增設「司法事務官」,不會過度增加法院負荷


 

結  語

親人往生時,請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並拖累其他繼承人,尤其是民眾辦拋棄繼承時,常常只有替同居之親屬辦理,導致前順序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因而拖累更無辜的後順序繼承人。

 

當自己被債務逼的走投無路時,請記得自殺會連累家屬!尤其是如果與自己的配偶、子女一起自殺,只會連累父母;如果父母已經不在了,只會連累無辜的兄弟姐妹!

 

殺父,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連累母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姑姑與伯叔等親屬。

 

當民眾不知悉其為繼承人、不知悉被繼承人下落、不知悉相關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規定或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等情形,無論延長辦理限定繼承期間有多長,或無論如何宣導辦理限定繼承,民眾都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前往辦理,因此,必須在立法上採取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才可避免債從天降,且避免債務透過繼承制度不斷轉移、擴散,而危及家庭財務穩定,保障社會安全。

 

當自己年幼時,要注意會繼承長輩的債務;當自己有小孩時,要小心被不肖子孫拖累;當自己父母往生後,請注意不要被兄弟姐妹害到!

 

■ 就算全台灣犯罪人口、吸毒人口、販賣帳戶的人、卡奴、當人頭者等負債累累的高危險群,只有一成,其他九成的民眾都是有正當職業收入的幸福家庭,則台灣被債務逼的自殺的高危險群至少有萬人,當他們自殺後,債務透過繼承制度擴散、轉移給眾多繼承人,債從天降給繼承人,至少萬人可能因此人生絕望,萬個正常家庭因此破碎,進而再衍生繼承人自殺案件,就像基隆一家六口,有五人於短短數月內,先後自殺。所以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至少可救萬人!希望這篇文章能降低自殺率、殺父率,讓社會祥和,天下無災難!

 

■ 煩請將這個訊息傳給、轉印給您所關心的每個人(我放棄著作權),尤其是目前立法院正在修繼承法,並懇請各位大德將這個訊息傳給您所認識的立法委員,懇請他們能支持修法,解救蒼生。

您的一念善心可能解救萬人。感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