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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民法繼承編的部分條文修正

2007/12/14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草案14日三讀通過。

法案修正後:

1.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者)無行為能力人(即禁治產者),負債超過所繼承的遺產,將可不必償還,並非一人主張就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2.成年者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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