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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免稅是該所得完全不用繳稅,不用加入其他所得申報並計算稅額。
貳、免扣繳只是該所得不用事先扣繳稅款,申報所得稅時,該所得(分離課稅所得除外)還是要與其他所得合併申報並計算稅額。
叁、綜合所得稅的免稅所得只要規定再所得稅法第四條。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刪除)。十六、 十七、
十八、十九、 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
共規定二十四項免稅所得,因三百字限制,請自行參閱所得稅法。
肆、免扣繳部分如、
(一)以下所得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除郵政存簿儲金、短期票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二)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分離課稅)
(三)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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