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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篇

參考資料 http://www.ntak.gov.tw/home/mainframe.asp?I=30&Ax=/inquire/statute/tax_save/save_tax.htm

  •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分別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77,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15,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課稅級距(單位:元)         稅 率
1  0-370,000---6%
2  370,000-990,000--13%
3  990,000-1,980,000--- 21%
4  1,980,000-3,720,000---30%
5  3,720,000以上---40%


免稅額篇

•3.1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 歲〔民國23年次以前(含23年次)出生〕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得扣除11萬1千元、其餘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 人得扣7萬4千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稅法中所明定之基本節稅權益可謂相當可觀。

但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權利義務均應一併計算,納稅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之節稅實益最大。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74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已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未滿20歲且 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資格條件限制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年滿60歲

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無謀生能力

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就算。

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子女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

滿20歲而身心殘障

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3.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受扶養者之父或母之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在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

滿20歲而身心殘障

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3.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1.在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未滿20歲

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2.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受扶養人之父母親身分證影本。

2.同戶籍者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或村里長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2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或是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 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學院暑期部進修者及 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子女在年度中屆滿20歲應如何申報?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人應依該子女所得高低及其扣免、抵稅額之大小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3.3對岸親屬怎麼申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從民國81年9月18日起實施,原不准將大陸親屬列為扶養親屬之禁令取消,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列報大陸親屬?其可享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多少?又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列報大陸扶養親屬,其適用條件與列報臺灣地區扶養親屬相同,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配偶:

在 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 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 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臺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未成年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即使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3.兄弟姊妹:

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20歲,或是滿20歲,可是仍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那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呢?

1.居民身份證影本。

2.親屬關係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另 外,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 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 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3.4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 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 舅、姪、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為限,以符公平原則,並杜取巧。

過去限於同一戶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才可列報,自85年度起,只要證明有永久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2款之免稅所得者之證明文件:

(1)年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者: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或村里長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受扶養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5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20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因尚無法完全獨立生活,即使於年度中途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扶養期間不滿1年,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所得篇

•4.1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5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1.財產交易所得: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93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3%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得直接按財政部公布的當年度收入及費用標準認定。若有設帳並保存憑證記帳者,可依帳載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二者可擇低申報。

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還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標準。

4.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5.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4.2領固定薪水有節稅的空間嗎?

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2.除了本薪以外之公司福利,例如按月1,800元以內之伙食津貼、公司旅遊、員工制服、慶生活動,乃至於公司配用車輛、提供住處等,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3.加班費免稅所得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91.12.25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其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不論男性、女性員工依前述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4.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戶的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例如子女年屆廿歲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最好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拿來好好試算一下,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

•4.3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1.什麼是利息所得:

是 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但是依照郵政儲金法的規定,在 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另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 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27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至於短期票券之 利息所得(因採20%分離課稅)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 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 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 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2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所 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俟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 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如您適用的累進稅率已超過20%之納稅義務人,尚可選擇將部分資金用以購買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採20%分離課 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可避開較高累進稅負,是不錯的節稅工具。

•4.4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掌握下列二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1.持有緩課記名股票者可善選課稅時點:

持 有緩課記名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才申報為移轉年度的所得課稅。不過,在個人財富、所得係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若取得股票年度本來就適用 較低之所得稅率,或是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連同利息仍在27萬元免稅額內,在稅負相對較低或不影響實際稅負情形下,或 許可以考慮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如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照89年12月29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註記的有 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 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 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若未 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2.獨資合夥業主應設法降低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 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若是營利事業 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並繳清稅款,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 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3.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所得之計算: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請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4.5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而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納 稅義務人在93年度中,不論是專業或客串性質,取得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全額免 稅優惠;如有超出部分,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或75%,予以減除外,其餘可減除30%的成本費為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 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屬「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義務人在93年度中,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為75,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5,000者,僅得就全年薪資所得全數扣除。

認清「講演」與「授課」鐘點費之所得類別、適用不同免稅額、扣除額規定,正確申報,節稅自然有道。

•4.6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1.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 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 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 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2.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 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 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3.彈性運用押金孳息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 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計算租賃收入(93年度以利率1%計算)。但是如能證明這項租金或典價的用途,並且已經把運用所產生的所得申報的話,就不必申報租賃所得。因此納稅義 務人如果把出租房屋的押金,或是財產出典的典價,存到銀行所孳生之利息,可選擇以這些利息列為租賃所得申報,可以減掉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或是這些利息如 果能確實證明是押金或典價存放銀行所產生的,並且已經申報了利息所得,則可以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不用再計算租賃所得。

•4.7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該項誤報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之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1.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差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 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 率計算其必要費用(93年度為20%)。

3.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4.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5萬元者,其全 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 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 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4.8法拍屋是否也要申報所得?

債務人房屋因償還債務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債務人本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交所得應併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4.9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也要申報嗎?

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已經是大家購物時養成的習慣,統一發票中獎該筆獎金領取時除銀行就源扣繳20%後,中獎人不須併入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既方便又簡捷。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依稅法規定應由給付單位按給付金額扣取2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亦無須填入申報書中,但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應納稅款,但每聯獎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4.10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及銷售彩券所得也要申報嗎?

1.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得第3目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本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故 依前揭規定,目前台北銀行發行之公益彩券,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中獎人僅需繳納20﹪之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入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內,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個人銷售彩券所得:彩券經銷商發行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因不屬於營 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至於公益彩劵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 如果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 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3年度費用率20%) 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承銷人取得上開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台北銀行)所給付, 故承銷人不會取得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憑單,為免個人彩券經銷商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個人彩券經銷商應記得公益彩劵佣金收入部分之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 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4.11沒有扣繳憑單的所得也要報嗎?

各類所得因資料性質不同可區分為有扣繳所得與非扣繳所得兩類:

扣繳所得即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下列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各類所得如:薪資、銀行利息、租金......等。

非扣繳所得雖無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所得來源如有包括時應併入申報,因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4.12因案停職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 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 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 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 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扣除額篇

•5.1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以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

項目適用範圍金額證明文件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單身4萬4千元不需任何文件。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6萬7千元不需任何文件。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捐贈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捐贈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辦妥移轉登記日期及贈與權利價值金額等資料)。

捐贈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辦妥移轉登記日期及贈與權利價值金額等資料)。

2.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含人壽、健康保險、旅遊平安險、軍公教、勞工保險及眷保、學生平安保險費。每人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保費的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有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災害損失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萬元為限。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

房屋租金支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每戶以12萬元為限。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93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9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扣除。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扣除。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萬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萬元。受贈收據(有一定格式)。

公職人員候選人之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至投票日後30日內,支付之有關競選活動經費。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1.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至投票日後30日內,支付之有關競選活動經費。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向監察院申報之競選經費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依私立學校法之捐贈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檢附受贈單位收據正本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本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每人75,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5,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

儲 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 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 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每人74,000元。身心障礙者: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教 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 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每戶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繳費收據影本或學生證明文 件。

•5.2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 擇一種申報。其間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就可以適用,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蒐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 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是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核實減除,像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便是。而標準扣除額在不須證明下,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 除,93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44,000元,有配偶的則是67,000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 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93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或生育費、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 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切莫遺忘而未申報。

另外,有一種可供選擇節稅的方式就是:納稅義務人如果於課稅年度中結婚,且選用標準扣除額申報者,該年度可選擇分別申報較為划算,因可分別扣除兩個標準扣除額計88,000元,較合併申報之67,000元高。

•5.3同一申報戶,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保險費的支出,只限本人、配偶、同戶申報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才可在一定額度內從綜合所得中減除,其餘家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但不能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方可在25,000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尚於大專以上院校就讀或申報扶養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之兄弟姊妹,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5.4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勞工、軍公教、農民保險、學生 平安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眷保)之保險費,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如果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列報扣除。

再者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臺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費也是不能列報的。但如申報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1.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蒐集齊全。

2.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將保費分別依被保險人名義開立收據?

3.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5.5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上限!

※您可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那些嗎?

1. 納稅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 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不過,如果齒列矯正、鑲牙是以美容為目的,醫藥費就不可以申報扣除。

4.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5.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6.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摯發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7.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

8. 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上述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 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 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5.6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一、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有金額的限制,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2.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1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的捐贈,則沒有金額的限制。

二、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列報。

3.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列報。

4. 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三、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

•5.7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人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15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查出具證明,如因特殊情形無法辦理,可申請延期15天。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憑稽徵機關勘驗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納 稅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稅捐機關均以最 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5.8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青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正可選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2.納稅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已辦妥戶籍登記。

3.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 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者,只要能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等有關文件,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 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 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 非自用住宅,其借款是不能扣除的。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 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5.9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 輕無殼蝸牛的負擔,自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 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 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2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 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以供稽徵機關核認。所以別忘了將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5.10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國人最常見的財產交易有房屋及有價證券的買賣,賣房子或股票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其中由於股票(指上市股票)買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所得稅,所以即使有損失也不能扣除;而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璜費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依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而一律按一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非常划不來。因此保存相關單據和憑證是相當重要的。

•5.11殘障有特別扣除額,權益莫放棄!

現行所得稅法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列有殘障特別扣除額的減稅項目,供有殘障人士的家庭減輕一些所得稅負。

殘障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申報受其扶養親屬,其任何一人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殘障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嚴重精神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7萬4千元的殘障特別扣除額。

所謂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 舉殘障特別扣除額時,必須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列報,注重 在證明的取得,因此,家中有殘障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目前臺北、高雄市為區公所的社會課或社經課,臺灣省為鄉、鎮公所的民政課)申請核發殘障手冊, 或是取得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5.1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年每一申報戶得在25,000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1.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此一扣除額。

2.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納稅義務人臺灣地區之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育學費,不可列報扣除。

3.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肋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另領有獎學金者,在扣除獎學金後如尚有餘額,亦可在25,000元範圍內申報扣除。

抵扣稅額篇

•6.1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 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 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等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6.2認識投資抵減稅額!

1.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 創業投資事業或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之20%限度內,抵減當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 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之金額為限。

2.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限度內,抵減當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3.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假 如,某甲在90年4月1日曾向甲公司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價款計20萬元,且繼續持有至93年4月1日,其投資抵減稅額為2萬元。(符合88年12月31日 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限度內,抵減當年應納 綜合所得稅額。)。設某甲在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稅額為10萬元,減去投資抵減稅額2萬元後,如無扣繳稅款時,其應自繳稅款為8萬 元。(詳見表一),但如果申請抵減金額超過應納稅額就只能在應納稅額50%限度內抵減,例如某甲在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額為2萬 元,則某甲9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僅能就應納稅額2萬元的50%限額內減除1萬元(詳見表二),至於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1萬元,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 之。

表一: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小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10萬元)

取得人姓名股票名稱適用法令條文取得日期繳納股款可抵減稅額往年已抵減金額尚未抵減稅額本年抵稅額計算本年抵稅額稽徵機關審核

某甲甲公司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

條90.04.01200,00020,00020,000不超過應納稅額(AF) 50%20,000

合計不超過應納稅額20,000AC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100,000(AF) - 20,000 - 0 - 0 - 0 = 0(AI) 或 80,000(AH)

表二: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2萬元)

取得人姓名股票名稱適用法令條文取得日期繳納股款可抵減稅額往年已抵減金額尚未抵減稅額本年抵稅額計算本年抵稅額稽徵機關審核

某甲甲公司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

條90.04.01200,00020,000020,000不超過應納稅額(AF) 50%10,000

合計不超過應納稅額10,000AC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20,000(AF) - 10,000 - 0 - 0 - 0 = 0(AI) 或 10,000(AH)

•6.3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在大陸地區巳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採(C)與(D)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

•6.4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1.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2.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或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 時間相距在兩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 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某 納稅義務人93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該 納稅義務人又於93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其9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50萬元, 免稅額單身74,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項)為119,000元,其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 6,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00,000-74,000-119,000)×6%=18,420

2.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00,000-100,000)-74,000-119,000]×6%=12,420

3.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或退還稅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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